云南辰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云南辰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云南远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云0114民初259号
原告:云南辰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昆明市盘龙区景江花园3幢2单元902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国浩律师(昆明)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远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昆明市西山区广福商业中心A11-2栋20楼。
法定代表人:那红勇。
原告云南辰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云南远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3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原告云南辰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云南辰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系其民事权利的自由处分,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云南辰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803元,由原告云南辰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解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姚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