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云0114民初1245号
原告:昆明隆盛基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昆明阳宗海风景名胜区七甸街道广南意思桥水库。
法定代表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0594885497。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霄,云南***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辰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景江花园3幢2单元902号。
法定代表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3MA6K89RH59。
原告昆明隆盛基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云南辰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7日立案。后原告昆明隆盛基混凝土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20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昆明隆盛基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行为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属其自由处分诉权的行为,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昆明隆盛基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956元,由原告昆明隆盛基混凝土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