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女,汉族,1989年10月2日出生,住址云南省,住址云南省昆明市嵩明县>
上列当事人因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2018)云0103民初109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确定:被执行人云南颖琦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向申请人云南辰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退还委托费用27万元;并向申请人支付律师费99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350元、保全费1870元,由被执行人云南颖琦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共同承担。
因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10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云南辰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执行。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2018)云0103执4448号案件终结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