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云0103财保449号
申请人:云南红羽商贸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昆明经开区出口加工区第三城印象欣城C区C6幢30楼3003b室。
法定代表人:袁新红,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和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男,1975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桐梓县。
被申请人:福建省达特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东海街道泰禾广场11栋1715-1716。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云南辰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云南映象城市公园广场6幢19楼1902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云南红羽商贸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1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福建省达特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云南辰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人民币4,749,567元的财产予以保全,申请人云南红羽商贸有限公司以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云南红羽商贸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福建省达特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云南辰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人民币4,749,567元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