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云0114财保174号
申请人:云南红羽商贸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昆明市经开区出口加工区第三城印象新城C区C6幢30楼3003B室。
法定代表人:袁新红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雄彬,云南宣和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云南辰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云南映像城市公园广场6幢19楼1902号。
负责人:鲍奎峰
被申请人:福建省达特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东海街道秦禾广场11栋1715-1716号。
负责人:梁大科
被申请人:梁大科,男,汉族,1975年2月14日生,住址:贵州省桐梓县。
申请人云南红羽商贸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云南辰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福建省达特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梁大科价值4916037元的财产进行保全,申请人云南红羽商贸有限公司以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出具的4916037元担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云南辰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福建省达特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梁大科名下价值4916037元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祁昂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王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