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芒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云3103民初632号
原告:芒市友邦电脑维修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3103MA6LUQF31R。
经营场所:云南省德宏州芒市。
经营者:马小西,男,1984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新化县,现住云南省德宏州芒市。
被告一:云南辰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3MA6K89RH59。
住所: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鼓楼街道办事处北京路豆腐厂53号305室。
法定代表人:鲍奎峰,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二:***,男,1973年8月29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开县人,大专文化,个体,住云南省德宏州芒市。
原告芒市友邦电脑维修部与被告云南辰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28日立案。原告芒市友邦电脑维修部于2022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芒市友邦电脑维修部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芒市友邦电脑维修部撤诉。
案件受理费241元,由原告芒市友邦电脑维修部负担(已付)。
审判员 许荣芬
二〇二二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王 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