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丰德海绵城市建设有限公司

***、云南丰德海绵城市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云0103民初547号
原告:***,男,汉族,1989年4月29日出生,住云南省曲靖市会泽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云南联宇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丰德海绵城市建设有限公司,住所为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北仓片区盘龙江东安7204公路以南鑫益龙江雅苑16幢-1-1层商铺1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诉被告云南丰德海绵城市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4日立案。2022年3月28日,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2796元减半收取1398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