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五法执字第328号
申请执行人:云南泰来拆迁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昆明市白塔路延长线298号七彩之门1309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你:***,金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1959年7月23日出生。
关于申请执行人云南泰来拆迁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争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8日作出的(2014)五法北民初字第31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云南泰来拆迁工程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轮候查封、冻结了被执行人所有的位于昆明市江东小康城AB座1单元E号房屋壹套,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现申请执行人申请债权为人民币1500000.00元、未受偿人民币1500000.00元,本院已将执行情况回告申请执行人,并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及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执行措施,现申请执行人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书面表示认可,并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财产或财产线索。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八)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五法执字第32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该案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随时申请人民法院继续执行。
执行长姜靖峰
执行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戚祥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