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黔0622执异12号
异议人:中城投集团西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高新三路**。
法定代表人:关海龙,公司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付霞,公司员工。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68年6月28日出生,住湖南省新晃县方家屯村张家湾组。
被执行人:怀化大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花溪路世纪花园****
法定代表人:谢飞跃,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贵州宏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玉屏侗族自治县皂角坪街道野鸡坪村iv>
法定代表人:刘纯,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怀化大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贵州宏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中,中城投集团西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在异议审查过程中,中城投集团西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异议申请。
本院认为,异议人中城投集团西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异议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异议人中城投集团西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异议申请。
审判长 甘 烽
审判员 杨胜平
审判员 史勋仙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廖明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