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豪威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0606执2389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85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被执行人:***,男,1989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 被执行人:中山市豪威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35号首层。 法定代表人:***。 关于原告***与被告***、中山市豪威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粤0606民初2012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告***、中山市豪威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愿分期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360000元。因债务人***、中山市豪威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借款本金360000元、利息(利息以欠款余额为基数从逾期之日起按月利率2%计收利息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律师费15000元,本院于2021年11月15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下落不明,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但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通过邮寄、电话联系等形式对被执行人进行调查了解,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的下落或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未执行标的为借款本金360000元、一般债务利息、律师费15000元及案件执行费。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中山市豪威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  王 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