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豪威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中山市豪威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粤2072民初5756号 原告:***,男,1964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执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中,广东执正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中山市豪威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35号首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中山市阜沙镇公共服务办公室,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阜沙镇阜港东路13号。 主要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办公室负责人。 原告***与被告中山市豪威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豪威堡公司)、中山市阜沙镇公共服务办公室(以下简称阜沙公共服务办公室)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5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豪威堡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阜沙公共服务办公室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阜沙公共服务办公室向***支付工程款149024.98元;2.判令豪威堡公司承担案件受理费。事实和理由:2011年8月12日,***借用豪威堡公司名义与“中山市阜沙镇人民政府社会事务办公室”(后因机构改革被撤销,其权利义务由阜沙公共服务办公室承接)就2011年阜沙镇优抚对象住房重建工程签订《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施工合同》(合同编号:ZSHW-2011-876)。***与豪威堡公司约定,上述工程由***实际施工,豪威堡公司协助***向阜沙公共服务办公室进行工程结算并代***向阜沙公共服务办公室收取工程款;***按所收工程款的1.5‰**威堡公司支付管理费。但是,上述工程早已竣工验收合格,豪威堡公司却迟迟未向阜沙公共服务办公室收取工程款,按约定扣除1.5‰的管理费后将剩余款转付给***。2020年11月16日,***唯有亲自与阜沙公共服务办公室重新核对工程款。阜沙公共服务办公室确认,2011年阜沙镇优抚对象住房重建工程中标价1464034.98元,结算价1464034.98元,已付工程款1315010元,尚欠工程款149024.98元。由于阜沙公共服务办公室表示,只能向《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施工合同》的承包方(豪威堡公司)支付工程款,拒绝直接向实际施工人***支付工程。但是,豪威堡公司又拒绝履行与***约定的义务,代***收取上述工程款。豪威堡公司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的行为,已对***造成损害。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特向法院起诉。请依法判决。 豪威堡公司辩称,不同意支付案件受理费,如果***愿意协商则协商,不愿意协商则提供当年的工程发票,其才可拿该发票去税所开具发票给阜沙公共服务办公室。 阜沙公共服务办公室辩称,无意见,无论是***还是豪威堡公司,其确实拖欠工程款尾款,大约有10%作为保证金,过一、两年才支付的,但是其支付需要走程序,财务需要按合同收发票才能支付给***,其确认尚欠的工程款金额为149024.98元。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及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1年8月12日,中山市阜沙镇人民政府社会事务办公室(阜沙公共服务办公室前身)作为发包人与作为承包人的豪威堡公司签订编号为ZSHW-2011-876号的《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施工合同》,约定豪威堡公司承包建设2011年阜沙镇优抚对象住房重建工程,在工程完成合同总工程量的50%,支付总工程款的30%,工程验收合格办理结算后2个月内付完结算价的60%,剩余40%工程款在2012年6月30日前付清。2020年11月17日,阜沙公共服务办公室对该工程出具核对书,确认尚欠工程款149024.98元。 另查明,豪威堡公司系成立于2002年6月1日的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包括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 庭审中,***与豪威堡公司均确认***挂靠豪威堡公司,以豪威堡公司名义与阜沙公共服务办公室签订上述合同。***确认其没有施工资质。阜沙公共服务办公室确认案涉工程实际施工方为***,因合同相对方未开具发票,故其未支付款项。 本院认为,本案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规定,本案中,没有施工资质的***借用豪威堡的名义与阜沙公共服务办公室签订的案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为无效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关于“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的规定及上引司法解释第二条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及第二十六条第二款关于“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的规定,案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虽为无效合同,但阜沙公共服务办公室已出具核对书确认欠款金额,说明其认可付款条件已成就,***作为实际施工人有权参照合同约定要求发包方阜沙公共服务办公室支付工程价款。根据本院查明的上述事实,阜沙公共服务办公室尚欠的工程价款为149024.98元,阜沙公共服务办公室对该欠款金额并无异议,本院对此予以确认。因双方并未约定款项支付的前提系开具发票,故阜沙公共服务办公室以豪威堡公司未开具发票为由拒付工程款,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因***为实际施工人,故其有权要求阜沙公共服务办公室支付全部尚欠工程款,至于***与豪威堡公司之间的管理费问题,双方应另行解决。 综上,阜沙公共服务办公室应向***支付工程款149024.98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二十六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山市阜沙镇公共服务办公室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支付工程款149024.98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280元,减半收取1640元(该款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中山市阜沙镇公共服务办公室负担(被告中山市阜沙镇公共服务办公室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