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豪威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中山市豪威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粤2072执34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71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 被执行人:***,男,1954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 被执行人:中山市豪威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首层。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77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 被执行人:***,女,1952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中山市豪威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未履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粤2072民初14310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1月7日立案执行。 案件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不动产登记部门、公安交警车辆管理所、市场监督管理局等管理机关及相关金融机构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有位于中山市××***××土地及地上建筑物,***有名下位于中山市××镇***的土地,***、***、***共有位于中山市黄圃××街××土地及地上附着建筑物,本院依法将上述不动产进行查封、拍卖,分别拍得1745086元、1282570元、2404144元。另,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29999.64元。本院依法将上述案款作出分配,依据(2019)粤2072执624号之一分配方案,本案申请执行人***依法分得20018.15元。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依法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在规定期限内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逾期未提供。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已处理完毕,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的(2019)粤2072执344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刘 伟 执行员 *** 执行员 杨 霞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