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豪威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中山市豪威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粤2072执7401号 申请执行人:***,女性,1974年12月4日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 被执行人:***,男性,1954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 被执行人:中山市豪威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7398804566,住所地中山市********。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女性,1979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中山市豪威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粤2072民初1637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书,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1872931.51元及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20000元,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8月20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依法向工商、国土(房地产)、公安交警车管及全国范围内的主要金融、证券机构及京东、阿里等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期限届满后,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 综上,因本院对本案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告知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 执行员  潘国航 执行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