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豪威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中山市豪威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申请执行人:***,男,1973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 被执行人:***,女,1979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 被执行人:***,男,1954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 被执行人:***,女,1952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 被执行人:***,男,1989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 被执行人:***,男,1977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 被执行人:***,女,1983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 被执行人:中山市豪威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首层。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中山市豪威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粤2071民初2702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借款本金2800000元及利息,被执行人***、***、***、***、中山市豪威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20年1月2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经本院在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不动产、车辆等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本院于2019年1月8日查封了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号牌为粤TX**、粤TX**、粤TX**小型汽车各一辆;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号牌为粤TX**小型汽车一辆;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号牌为粤TX**小型汽车一辆;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号牌为粤TXX**小型汽车一辆,并于2020年1月17日裁定扣押上述车辆,由于无法确定该车具体下落,故暂未能实施扣押处理;本案诉讼保全阶段于2019年1月8日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有位于中山市******的土地及地上建筑物,***有名下位于中山市******的土地,***、***、***共有位于中山市***新明北路一街的土地及地上附着建筑物,***名下位于中山市******35号房地产,由于系轮候查封,本案暂无法处理,本案已发函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参与分配,该院暂未回复。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拍卖了被执行人***名下位于中山市民众镇XXXX的房地产,拍卖得款515042元,在分配过程中,经查,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正在就被执行人***的拍卖款进行分配,且提起了执行分配异议之诉,在该分配异议未审结之前,各债权人的未清偿债权处于待确定状态,无法就涉案财产的拍卖款进行分配。本院依法拍卖了被执行人***名下位于中山市******的土地,拍卖得款1226595元,扣划了***银行存款4168.16元,合计1230763.16元,该款扣除执行费14665元,评估费3443元,拍卖辅助费11233元后,支付申请执行人1201422.16元。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为示惩戒,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员名单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其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同意本案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 本院认为:上述事实清楚,申请执行人的本案债权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条件,依法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0)粤2071执38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 执行员  林 彬 执行员  ***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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