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豪威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浓、***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粤2071执834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浓,男,1960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火炬开发区。 委托执行代理人:欧阳正确,广东永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54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 被执行人:中山市豪威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黄埔镇康乐路**首层。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浓与被执行人***、中山市豪威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粤2071民初2001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申请执行人**浓清偿借款本金680000、赔偿律师费50000元及利息;被执行人中山市豪威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案件受理费13276元。至今被执行人尚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支付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20年5月22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按照执行通知书要求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经本院通过全国执行信息查控网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名下的号牌为粤T×××××小型汽车一辆,本院于2020年6月12日依法查封(查封期限为两年,自2020年6月12日起至2022年6月11日止,如需继续查封请于查封届满前十五日向本院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不申请造成查封车辆解封、转移等法律风险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因车辆下落不明未能实际扣押,故暂不能作变现处理。经查明,被执行人***所有的位于中山市黄圃××街××号的土地的使用权及地上附着建筑物的产权份额;被执行人***所有的位于中山市××镇***的房地产已被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以执行案号为(2019)粤2072执624号案拍卖处理完毕,本院于2020年6月28日发函至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执行局将本案的债权一并纳入参与分配。此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现上述执行情况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以申请参与分配被执行人不动产拍卖款项为由申请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上述事实清楚,依法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0)粤2071执8347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 执行员  *** 执行员  ***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