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振源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610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分公司与某某、无锡振源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211民初610号 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中山路58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8年7月16日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滁州市凤阳县。 被告:无锡振源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高浪东路999号软件研发大厦1016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分公司与被告**、无锡振源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8日立案。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分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分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许 丹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