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迪安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三门峡宾朋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河南迪安基础工程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平顶山市石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404财保9号
申请人:三门峡宾朋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三门峡市渑池县。
法定代表人:朱自豪,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晓明,河南良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河南迪安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
法定代表人:田利军,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三门峡宾朋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3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河南迪安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河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银行账户存款397422.73元,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申请人的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河南迪安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在河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开设的银行账户********内的存款397422.73元,冻结期限一年。
案件申请费2507.11元,由申请人三门峡宾朋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梁剑峰
二〇二二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杨培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