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平顶山市石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404民初80号
原告:三门峡宾朋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22MA9G6XCJ2P,住所地河南省三门峡市渑池县仰韶乡马岭小区南楼西单元8楼东门。
法定代表人:朱自豪,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晓明,河南良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88年3月19日生,住平顶山市石龙区。
被告:高勇增,男,汉族,1983年12月26日生,住平顶山市石龙区。
被告:张晓闪,女,汉族,1988年5月4日,住平顶山市石龙区。
被告:河南迪安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5076813008E,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兴达路街道办事处花李庄社区9号楼1单元1004。
法定代表人:田利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花伟,北京市中闻(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三门峡宾朋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被告***、高勇增、张晓闪、河南迪安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9日立案。原告三门峡宾朋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三门峡宾朋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自愿放弃自己的诉讼权利,其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三门峡宾朋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614.2元,减半收取3307.1元,由原告三门峡宾朋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孙延辉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安一珂
裁判依据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