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411民初4822号
原告:河南开心豆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耿民,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倪小妮,河南则政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辛四辈,男,1983年9月11日出生。
被告:武晓林,女,1986年3月6日出生。
被告:***,男,1982年3月25日出生。
被告:赵洋,男,1987年2月17日出生。
被告:尹文中,男,1979年2月13日出生。
被告:河南迪安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田利军,总经理。
原告河南开心豆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辛四辈等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河南开心豆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开心豆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行使,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开心豆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984元减半收取计4492元,由河南开心豆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齐晓旭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王晶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