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豫1081民初359号
原告:河南迪安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兴达路街道办事处花李庄社区9号楼1单元100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5076813008E。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中闻(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生于1979年,住禹州市。
被告:***,女,汉族,生于1979年,住禹州市。
原告河南迪安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河南迪安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18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审查后认为,原告河南迪安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迪安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河南迪安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雷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