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京01民辖87号
原告:上海展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月罗路310号F226室。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上海展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延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9年8月31日出生,住北京市延庆区。
原告上海展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一案,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5月17日立案。
上海展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称,要求***支付经济损失690180.02元。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在辖区内属于新类型案件,且案情疑难复杂,具有普遍法律适用指导意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试点的实施办法》第四条之规定,将本案报请本院提级管辖。
本院认为,本案在辖区内属于新类型案件,且案情疑难复杂,具有普遍法律适用指导意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本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 年 八 月 十二 日
法官助理 **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