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京0105民初69133号
原告:北京正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
法定代表人:王广显,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军祥,北京京津润商(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室。
法定代表人:李杨,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葛惠彪,北京市安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艳艳,北京市安理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本院受理原告北京正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称原告)和被告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称被告)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在答辩期内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其实际经营地在顺义区,故申请将本案移送至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审理。
经审查,本院认为: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中,装饰装修合同纠纷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下级案由,双方实际施工的地点位于北京市朝阳区,故本院有管辖权,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管辖异议案件受理费70元,由被告北京***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于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裁定,可于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吴娜
二〇二一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唐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