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京0115财保100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北京正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旧宫镇旧桥路25号院6-708。
法定代表人:王广显,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北京红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宏业东路1号院24号楼1层103-307。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蒙古族,住。
被申请人:北京宏祥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宏业东路1号院24号楼1层103-311。
法定代表人:***。
解除保全申请人北京正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北京红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宏祥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7日作出了(2022)京0115财保18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被申请人北京红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宏祥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名下的账户。解除保全申请人北京正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15日通过邮寄的方式向我院提出申请要求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经审查,本院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北京正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解除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北京红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宏祥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25万元的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赵玉东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路小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