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5财保18号
申请人:北京正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旧宫镇旧桥路25号院6-708。
法定代表人:王广显,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北京红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宏业东路1号院24号楼1层103-307。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蒙古族,住河北省承德市。
被申请人:北京宏祥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宏业东路1号院24号楼1层103-311。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北京正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北京红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宏祥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现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有转移财产的企图,于2022年1月1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北京红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宏祥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名下的账户予以保全。申请人北京正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向本院提供了保函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北京正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北京红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宏祥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25万元。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北京正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申请人北京正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后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执行。
审判员 赵玉东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路小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