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0115民初18263号
原告:北京正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旧宫镇旧桥路25号院6-708。
法定代表人: 王广显,执行董事。
被告:***,男,1999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高唐县。
被告:北京红河伟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魏善庄镇工业区龙海路9号。
法定代表人:洪家珩,董事长。
原告北京正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被告北京红河伟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北京正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北京正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北京正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 判 员 渠阳振
二○二一年四月一日
法 官 助 理 腾 飞
书 记 员 董 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