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番禺区市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广州市从化鳌头美城建材店、广州市番禺区市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117民初7081号
原告:广州市从化鳌头美城建材店,住所地广州市从化区鳌头镇前进东路7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101MA59QFEL8U。
经营者:江景和。
被告:广州市番禺区市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市桥清河中路18-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31914225712。
法定代表人:郭志刚。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怡聪,广东百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敏怡,广东百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广州市从化鳌头美城建材店与被告广州市番禺区市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7日立案。原告广州市从化鳌头美城建材店于2021年9月2日向本院当庭提出撤诉申请,被告广州市番禺区市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并无异议。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其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广州市从化鳌头美城建材店撤回对本案起诉。
案件受理费1699元,由原告广州市从化鳌头美城建材店负担。
审判员  肖少珍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  陈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