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番禺区市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广州市番禺区市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117民初3685号
原告:***,男,1990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南县。
被告:广州市番禺区市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
法定代表人:郭志刚。
原告***与被告广州市番禺区市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3日立案。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按原告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9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 晔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李健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