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番禺区市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广州市番禺区市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117民初3298号
原告:***,男,1970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
被告:广州市番禺区市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
法定代表人:郭志刚。
原告***诉被告广州市番禺区市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4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以被告已履行涉案款项的支付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纠纷已解决,已无继续诉讼之必要。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3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肖少珍
二〇二一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  郑奕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