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番禺区市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何钙锋、广州市番禺区市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117民初4511号 原告:何钙锋,男,1964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 被告:广州市番禺区市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市桥清河中路18-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31914225712。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女,1975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 原告何钙锋与被告广州市番禺区市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及第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3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何钙锋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原告何钙锋在本院通知后七日内仍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亦未向本院提出申请减、免、缓交案件受理费,不履行法定的诉讼义务,依法应当按撤诉处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何钙锋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  **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