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粤0304民初20932号
原告东莞市唯美陶瓷工业园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建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7日立案,原告东莞市唯美陶瓷工业园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东莞市唯美陶瓷工业园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196.73元(原告已预交),现原告撤回起诉,本案按规定收取2598.4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罗 娜
人民陪审员 曾桂胜
人民陪审员 徐之望
书 记 员 陈奕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