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浙0109执641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东莞市唯美陶瓷工业园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72919361X0,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高埗镇塘厦村。
法定代表人:刘晃球。
被执行人:上海南方全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975479912X0,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曹杨路1888弄11号11楼1102室-48。
法定代表人:吴桂女。
申请执行人东莞市唯美陶瓷工业园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上海南方全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浙0109民初293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东莞市唯美陶瓷工业园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442811.1元及付款损失。
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本院指定的日期前履行义务、申报财产,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工商等财产信息进行了调查,均未发现被执行人上海南方全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截止2022年9月26日,本案执行标的全部未履行。
鉴于被执行人上海南方全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拒不履行又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本院对被执行人上海南方全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采取了录入失信人员名录和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本案已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浙0109执6414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崔白洁
审判员盛红梅
审判员汤祖元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徐阳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