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浙0109民初8198号
原告:东莞市唯美陶瓷工业园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72919361X0,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高埗镇塘厦村。
法定代表人:刘晃球,公司经理兼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宫克、马恒,北京京都(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南方全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975479912X0,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曹杨路1888弄11号11楼1102室-48。
法定代表人:吴桂女,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烨,系公司员工。
原告东莞市唯美陶瓷工业园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南方全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凌诗卉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7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东莞市唯美陶瓷工业园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宫克、马恒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上海南方全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支付货款3628157.75元,并支付该款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照日万分之三的标准计算的逾期付款违约金;2.被告支付律师代理费2000元。诉讼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被告支付货款3628157.75元,并支付该款自起诉之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1.5倍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的逾期付款损失。
事实和理由:2018年6月8日,原被告签订了《墙地砖采购合同(浙江区域杭州奥体檀悦)》,约定由原告向被告供应上述合同项目相应的墙地砖,货款支付方式为据实结算。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完成所有供货,现被告尚有货款3628157.75元未支付,原告多次讨要未果。综上,被告未按合同约定支付货款已构成严重违约,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故原告起诉。
被告书面辩称:一、关于未付金额,包含了结算款项及保修金款项。因被告企业经营人员流动频繁及资料缺失严重等原因,案涉合同具体付款情况已无法核实,请法院依法查明原告提供发票及收款的相关事实;二、原告诉请从起诉之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1.5倍承担逾期付款损失缺乏法律依据,即使原告诉请未付金额属实,关于原告诉请从起诉之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1.5倍承担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诉请,被告不予认可。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起算点:原告主张的起诉之日,被告认为应当是指本案起诉材料送达被告之日,被告才收到相应付款通知。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的标准:虽根据规定,人民法院可以就违约行为发生时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为基础,加计30-50%计算逾期付款损失,但因被告主要合作对象为房地产公司,受房地产环境下行的影响,企业经营困难、资金短缺问题极其严重,原告主张的逾期付款损失过高,恳请法院结合本案依法予以调减。
经审理,本院查明的事实如下:
2018年6月8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合同一份,约定由原告向被告供应杭州奥体檀悦范围内墙地砖;结算方式为项目供货全部完成且验收合格,结算完成,且在付款资料齐备后30个工作日内支付至结算总金额的97%,留3%作为质保金,保修期满后一次性无息付清;被告支付原告款项前,原告向被告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向被告供货。后经对账结算,双方签订《竣工结算协议书》,确认最终结算金额为8190493.10元,已付款金额为4562335.35元,保修款为245714.79元(预留总算金额3%为质量保证金),并载明“双方同意按合同规定于2022年6月30日保修期满,承包人圆满履行完成保修责任验收合格后,剩余保修金将按原合同之相关规定、承包人报完整请款资料(含本协议复印件)后30个工作日内支付发还。”被告对结算的金额无异议。庭后,经本院核实,原告已足额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
另查明,原告在庭审中陈述,双方结算时间是在2022年5月13日,原告在结算前已将完整的请款资料提交给被告,但被告未付款。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合同、验收单、结算协议书(复印件)及当事人庭审陈述等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原告和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履行各自义务。被告确认尚欠原告价款3628157.75元(含保修款245714.79元)。根据约定,被告应当在结算完成、付款资料齐备后30个工作日内支付除质保金外的价款,在保修期届满、付款资料齐备后30个工作日内支付保修金。原告在庭审中陈述,双方于2022年5月13日结算完成,质保期已于2022年6月30日届满,原告在结算前已提交了付款资料,开具了相应的发票,且被告也未提供证据证明保修款中需扣除费用,故被告应当在2022年6月24日前支付剩余价款3382442.96元,在2022年8月11日前支付保修金245714.79元。现被告未按约支付相应的价款,已构成违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被告逾期付款已构成违约,双方签订的合同及结算协议书虽未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但原告以被告逾期付款构成违约为由主张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1.5倍计算逾期付款损失,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原告的合理部分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依据查明的事实依法缺席判决。据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六百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20)17号)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上海南方全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东莞市唯美陶瓷工业园有限公司价款3628157.75元,并赔偿以3382442.96元为基数自2022年6月25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1.5倍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逾期付款损失,及以245714.79元为基数自2022年8月12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1.5倍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逾期付款损失;
二、驳回东莞市唯美陶瓷工业园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上海南方全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5842元,减半收取17921元,由上海南方全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东莞市唯美陶瓷工业园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上海南方全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案件受理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判员 凌诗卉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冯 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