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唯美陶瓷工业园有限公司

东莞市唯美陶瓷工业园有限公司与某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0民初6269号之一
原告:东莞市唯美陶瓷工业园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高埗镇塘厦村。
法定代表人:刘晃球,经理、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宫克,北京京都(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恒,北京京都(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星发路8号。
法定代表人:林腾蛟。
原告东莞市唯美陶瓷工业园有限公司与被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6日立案。
原告东莞市唯美陶瓷工业园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返还保证金5,000万元;2.判令被告支付逾期返还保证金的违约金(以5,000万元为基数,自2022年1月13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20%计算)。事实和理由:2019年11月8日,原、被告签订《***集团与东莞市唯美陶瓷工业园有限公司战略合作框架协议》(以下简称《框架协议》)、《履约保证金协议书》,就2019年11月至2021年12月双方在陶瓷领域的合作达成一致意见,由被告向原告采购瓷砖,原告向被告支付履约保证金5,000万元,同时约定被告最迟应在合作期满后7个工作日内向原告返还上述履约保证金,若被告未按照约定期限及时将履约保证金归还至原告指定账户的,每逾期一日,应按逾期归还金额年利率20%的标准向原告支付违约金,直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协议签订后,原告按照约定向被告支付了履约保证金5,000万元。2021年12月31日协议合作期满,但截至原告起诉之日被告仍未向原告返还履约保证金,故涉讼。
本院经审查认为,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法律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虽然案涉《框架协议》中明确约定,双方在履行协议时发生争议的,向协议签署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同时披露协议签订地点为上海市杨浦区,但原、被告住所地均不在上海市杨浦区,现有证据材料亦无法证明当事人系在上海市杨浦区签订并履行案涉《框架协议》《履约保证金协议书》,该地与双方争议没有实际联系。此类涉***纠纷,存在着面广量大的情形,虽然协议选择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管辖,系双方当事人的明确约定,但在无证据材料可证明上海市杨浦区与本案争议有实际联系的情况下,如就此认定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是本案的管辖法院,势必造成大量案件通过协议管辖进入约定法院,破坏正常的民事诉讼管辖秩序,故案涉协议管辖条款无效,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住所地位于福州市马尾区,故本案应由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管辖。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长  秦 岭
审 判 员  王 冰
人民陪审员  何建华
二〇二二年八月九日
书 记 员  金宇彤
书 记 员  邹瑞玥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三十七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