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华南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玉林市福泰建设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广东旺族绿色住宅建筑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福绵区人民法院 财 产 保 全 通 知 书 (2023)桂0903执保211号 玉林市福泰建设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玉林市福泰建设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广东旺族绿色住宅建筑有限公司、广西启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广东华南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保全标的为人民币3470655.93元,根据申请人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及本院作出的(2023)桂0903民初781号民事裁定书,对被申请人广东旺族绿色住宅建筑有限公司、广西启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广东华南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采取了相应保全措施,现将该案保全结果告知如下: 已冻结被申请人广东旺族绿色住宅建筑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余额32.04元,冻结期限至2024年5月4日止; 经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进行查询,未查到被申请人广西启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有可供保全的财产; 因被申请人广东华南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提供落款日期为2023年5月24日的担保函进行反担保(担保函主要内容为:深圳市富特丽工程担保有限公司愿意为玉林市福泰建设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诉广东华南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诉讼保全措施的解除提供保证担保,如因解除上述财产保全措施而给玉林市福泰建设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造成损失的,深圳市富特丽工程担保有限公司将根据人民法院认定的损失金额,在人民币3470655.93元的限额范围内,对因解除财产保全措施给玉林市福泰建设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造成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本院已解除对广东华南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名下财产的保全措施。 对尚在保全期限内的上述被申请人的财产,申请人需要继续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出继续保全的书面申请;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不申请或逾期申请的,由申请人自行承担不能继续保全的法律后果。 特此告知。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