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粤0307执9064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广州必诺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建中路62号7楼718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6793459080R。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执行人深圳市深田金业智能卡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平湖街道新木社区新园工业区1号F栋厂房三楼,组织机构代码:05896740-9。
法定代表人***。
关于申请执行人广州必诺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深田金业智能卡科技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粤03民终4348号民事判决[一审案号(2015)深龙法民二初字第1069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9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归还借款本金500000元(人民币,下同)及利息、支付迟延履行利息、承担本案一审受理费4400元和二审受理费8800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4400元。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深圳市深田金业智能卡科技有限公司(由法定代表人***代付)于2017年6月29日向申请执行人广州比诺数码科技有限公司支付执行款现金人民币300000元,申请执行人向法院确认收取本案的执行款300000元后放弃对本案的其他执行要求和同意本案全部执行完毕及结案;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4400元,该款扣缴执行费4400元。
本院认为,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粤03民终4348号民事判决[一审案号(2015)深龙法民二初字第1069号民事判决]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本案依法予以执行结案。申请执行费人民币4400元已从执行款中扣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粤03民终4348号民事判决[一审案号(2015)深龙法民二初字第1069号民事判决]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执行员***
执行员***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