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鄂0106民初11034号
原告武汉梅河电子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必诺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31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武汉梅河电子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0日向本院邮寄《撤诉申请书》,本院于2020年11月23日签收,因被告广州必诺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已履行合同义务,特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梅河电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梅河电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2元(已减半),由原告武汉梅河电子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张冰
法官助理王聪
书记员刘亚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