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必诺数码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深田金业智能卡科技有限公司与广州必诺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深中法立民终字第152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深田金业智能卡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必诺数码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深圳市深田金业智能卡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州必诺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15)深龙法民二初字第29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为借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住所地位于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涂超群
审判员黄新
代理审判员夏静

二〇一五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