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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必诺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深田金业智能卡科技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5)深龙法民二初字第1069号
原告:广州必诺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建中路56、58号208B房。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高彩虹,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深圳市深田金业智能卡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平湖街道新木社区新园工业区1号F栋厂房三楼。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广东瀚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原告诉被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高彩虹、被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因被告资金周转困难,2014年12月31日原、被告口头约定,被告向原告借款50万元(人民币,下同)。当日,原告通过银行转账借款50万元给被告,并在借款摘要上注明“借支”。借款后,原告与被告协商还款事宜,被告不但不归还借款甚至连借条也不愿意出具。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返还原告款项50万元及利息(自2015年2月9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至判决确定的付款之日止);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答辩称:被告没有向原告借款,原告起诉没有事实依据;原告的起诉状落款日期是2015年8月25日,利息从2015年2月9日起算,没有事实依据。
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31日,原告向被告转账50万元,转账摘要为“借支(***)”。
原告法定代表人***与被告法定代表人***于2014年12月31日登记结婚,现仍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2015年年初,***分别以离婚纠纷、民间借贷纠纷为由向本院起诉***,案号为(2015)深龙法民一初字第821、822号,该两案均被法院生效裁定书裁定驳回起诉。其中(2015)深龙法民一初字第822号***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查明以下事实:1、***以2014年11月27日分四笔(每笔5万元)向***的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共转账20万元,于2014年12月11日向***的上述银行账户转账50万元,上述转账汇款业务回单摘要栏中均注明“借支(***)”;2、***、***经人介绍认识,2014年12月9日双方签订《约法三章》,约定“婚前如双方公司出现资金困难,视情况而定;婚后如双方公司出现资金困难,无条件帮忙”、“双方财务自由支配,如一方有资金需求,无条件支持”。
本院认为:民事诉讼中,作为裁判基础的案件事实以及认定案件事实的有关诉讼证据均依赖于当事人的提出并承担证明责任。当事人不能提供证据或所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的,由负有举证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原告认为其与被告之间存在借贷关系并据此要求被告返还款项,但在被告抗辩双方不存在借贷关系的情况下,原告所提交的证据仅能证明其于2014年12月31日向被告转账50万元的事实,而不能证明该50万元款项的性质,因此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驳回。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广州必诺数码科技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44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曾纯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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