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深龙法民二初字第294号
原告:广州必诺数码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某。
委托代理人:刘某,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孙某,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深圳市深田金业智能卡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某。
本院受理上列原告诉被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深圳市深田金业智能卡科技有限公司在答辩期内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其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对法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已经从深圳转移到香港,应当由被告的住所地法院香港法院管辖。
经审查,被告深圳市深田金业智能卡科技有限公司的住所地位于深圳市龙岗区某地。
本院认为,本案系借款合同纠纷,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的法院予以管辖。被告的住所地位于深圳市龙岗区,故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被告未能举证证明其住所地发生变更,其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申请无事实依据,因此对于被告深圳市深田金业智能卡科技有限公司申请将本案移送香港法院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深圳市深田金业智能卡科技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曹玲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