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临安众诚交通设施有限公司

临安市众诚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与**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临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浙0185民初790号
原告临安市众诚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临安市锦城街道恒晟锦园1幢,机构代码证77357472-7。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浙江轩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9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临安市人,住临安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临安市众诚交通设施有限公司诉被告**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临安市众诚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24日以双方纠纷已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临安市众诚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依法行使处分权,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临安市众诚交通设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3元,减半收取51.5元,由原告临安市众诚交通设施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应盼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沈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