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临安众诚交通设施有限公司

临安市众诚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与方美龄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临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浙0185民初789号
原告临安市众诚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临安市锦城街道恒晟锦园1幢,机构代码证77357472-7。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浙江轩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方美龄,女,1991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临安市人,住临安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临安市众诚交通设施有限公司诉被告方美龄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临安市众诚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18日以双方纠纷已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临安市众诚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依法行使处分权,撤回对被告方美龄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临安市众诚交通设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临安市众诚交通设施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应盼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沈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