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冀0821民初2823号
原告:**红叶服装鞋帽有限公司,住所地:**县甲山镇***村。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泉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市**县下板城镇迎宾路东侧**建材物流中心B区四季公寓5层521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本院审理的原告**红叶服装鞋帽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红叶服装鞋帽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河北**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红叶服装鞋帽有限公司在诉讼期间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其提出的撤诉申请并无不当,应准予其撤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红叶服装鞋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河北**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0.00元,由原告**红叶服装鞋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