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赣0502执保1243号
申请人***,男,1961年6月26日生,汉族,住新余市。
被申请人梅州市深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兴宁市兴城贵和园。组织机构代码:726480998。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梅州市深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诉中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6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梅州市深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或其他机构款项350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申请人自愿以其所有的坐落于江西广丰县永丰镇新鸟林街商铺(房产证号:房权证广房证字第××号)为该诉讼保全作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申请人自愿以其所有的坐落于站前西路延伸段***8栋7302房屋(房产证号:余房权证城南字第××号)予以查封。
二、冻结被申请人梅州市深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或其他机构款项350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何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