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豫0104民初2140号
原告:河南坤正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回族区郑汴路**名店街**展厅附2厅。
法定代表人:谢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金良,河南科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亚萍,河南科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昶正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回族区航海东路****楼******
法定代表人:胡玉东,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成刚,河南公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河南坤正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坤正电器)与被告河南昶正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昶正商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坤正电器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金良、朱亚萍,被告昶正商贸的法定代表人胡玉东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成刚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坤正电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7684091元人民币并支付利息(以7684091元为基数,自2019年10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判令被告承担因违约使用承兑汇票500000元支付导致原告产生的贴息费用10000元;3.本案律师费20000元由被告承担;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南阳盛美卓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阳公司)系美的空调厂家,原告系南阳盛美卓越有限公司在平顶山市鲁山、汝州区域的空调代理商。因市场原因,2019年7月26日,原、被告及南阳公司达成三方协议。协议签订后,被告没有按照协议履行付款收货义务,截止2019年9月15日,被告应当付款13459596元,实际支付数额为900万,未付4459596元,应承担违约金44.59596万元;截止2019年9月30日,被告应当将全部费用支付完毕,但实际尚有3224495.84元未付,应承担违约金32.24495万元,以上两项应承担违约金共计76.84091万元;另,因被告违约导致原告支付贴息费10000元及律师费20000元。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
昶正商贸辩称:1.因原告没有按照协议约定在2019年7月20日前将鲁山、汝州区域经销商无遗留问题确认函签订完毕,导致被告无法支付货款,但被告已经支付了部分货款;2.承兑汇票支付货款是双方同意的支付方式,由于原告经济问题导致的贴息与被告无关;3.原告主张律师费20000元没有法律依据,双方在协议中没有约定此项权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7月26日,昶正商贸(甲方)与坤正电器(乙方)、南阳公司(丙方)签订《鲁山、汝州区域代理切换收货协议》一份,主要约定:甲方系美的空调鲁山、汝州区域现代理商,乙方为原代理商,丙方为美的空调厂家,因市场调整,乙方与丙方之间的地理关系终止,由甲方承接该区域的美的空调代理权,根据南阳2019[255]号文件要求,甲方代理美的空调鲁山、汝州区域,负责收取原代理商乙方现有库存,丙方对此予以认可并积极配合,三方之间具体约定:1.库存以CCS系统对应的库存数据为准,结合乙方财务数据;2.南阳分中心财务以先进先出、工程机、抢单机优先出库原则按乙方采购推算价格(经乙方确认),以实际收货数量计算货款;3.乙方必须在7月20日前将鲁山、汝州区域经销商无遗留问题确认函签订完毕,同时配合甲方平稳交接市场;4.甲方自无遗留问题确认函签订开始收取乙方库存,甲方直接接收乙方仓库货物,根据CCS系统库存进行盘点,以实际库存为准,仓库货品包装完好且为南阳分中心美的空调正品,双方签字确认,签字确认后,甲方将首笔货款200万元打给乙方,乙方开始将库存转交甲方;5.甲方分三阶段向乙方支付货款,2019年8月15日前付整体库存值的50%(以南阳分中心财务核算乙方认可的货值,含中心调拨部分及首笔货款200万元),2019年9月15日前付整体库存值30%货款,2019年9月30日前付完剩余货款;6.货款以实际发生为准,乙方派专人进行监督,甲方出货大于甲方已支付货款时暂停发货,甲方支付货款及时且充足时,乙方监督人员需全力配合,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挠发货;7.丙方对乙方库存的退回及处理予以认可,并积极监督甲、乙双方之间的库存交接,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挠,甲方承诺按照协议按时收货并支付货款给乙方,乙方承诺不得扰乱甲方业务开展,若出现甲方拒绝接收或不能按期接收乙方库存的情况,丙方需积极协调,截止2019年9月30日甲方未收库存部分由丙方负责收回,并于2019年10月5日前付清货款给乙方,乙方需协助丙方完成退货相关工作;8.三方之间互相配合,完成鲁山、汝州地区美的空调代理权的转移以及库存交接,任何一方出现违约,违约方需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部分的10%违约金。
庭审中,坤正电器称其已按约定完成无遗留问题确认函的签订义务,并在2019年7月26日将函件及相关资料交由南阳公司的财务田高华,无遗留问题确认函实际就是与经销商签订的对账单;2019年7月15日,以美的CCS系统为依据,结合坤正电器财务数据,当时确定的库存数额为18435013.1元,三方对库存情况均知晓;因交接过程中属销售旺季,坤正电器又销售了部分货物,后昶正商贸因无力收购所有库存,南阳公司实际在2019年8月就开始接收货物,根据收货明细表,CCS系统以及昶正商贸、南阳公司的付款可以确认坤正电器实际库存价值为16824495.84元,虽然货款现已付清,但昶正商贸没有按照约定的付款节点支付。坤正电器为证明其陈述,提交昶正商贸及南阳公司的付款客户回单及微信聊天记录,付款回单显示昶正商贸自2019年7月23日至2019年11月1日向坤正电器支付货款9040004.84元,南阳公司自2019年8月13日至2019年12月4日向坤正电器支付货款9178262.02元。
昶正商贸对坤正电器的上述陈述不予认可,辩称对账单不是无遗留问题确认函,坤正电器未按照协议约定于2019年7月20日前将无遗留问题确认函签订完毕,导致昶正商贸无法正常经营;三方协议签订时,昶正商贸还不能进入CCS系统,不知道坤正电器的库存数额,坤正电器亦私自将货物卖给南阳公司,昶正商贸根据协议约定按实际收货数量支付货款,基本上以当天拉货当天付款的方式,其实际接收到了900多万的货物并将相应货款支付完毕。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买卖合同关系成立,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双方签订的《鲁山、汝州区域代理切换收货协议》约定原告应于2019年7月20日前完成无遗留问题确认函的签订,原告提交的其公司员工禹建乐与南阳公司代表马正勇的微信聊天记录明确显示,原告持有客户对账单(无遗留问题确认函)与南阳公司进行交接,南阳公司未提出异议,结合被告提交的部分客户对账单中均有遗留问题的记载,可知对账单即是无遗留问题确认函,被告辩称原告未签订无遗留问题确认函导致其无法经营,原告违约在先,未提交充分证据,本院不予采信。关于被告支付货款的行为是否构成违约。本院认为,收货协议约定“甲方直接接收乙方库存货物,根据CCS系统库存进行盘点,以实际库存为准,双方签字确认”,原告称协议签订时,被告明确知晓当时货物库存价值约1800万元。庭审中双方均认可未对库存价值进行签字确认,且原告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仅显示其向南阳公司提到过上述库存价值,被告当时无权限查看原告CCS系统,亦不认可原告向其告知过库存价值,故原告关于被告明知库存价值的陈述,证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另,收货协议约定截止2019年9月30日,被告未收库存部分由南阳公司负责收回,并于2019年10月5日前付清货款。根据原告提交的被告及南阳公司支付货款的明细可知,南阳公司于2019年8月13日开始向原告接收货物并支付货款,最后付款时间为2019年12月4日。原、被告及南阳公司均未按收货协议的约定进行货物交接,原告在交接期间仍在销售库存货物,库存价值在变化中,现原告库存已交接完毕,被告及南阳公司亦将货款支付完毕,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其接收货款时对付款行为提出过异议,也未能证明货物交接过程中给其造成一定损失,故原告要求被告承担违约责任的诉讼请求,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原告主张被告承担贴息费10000元,未提交承兑汇票的承兑情况及实际产生贴息费用的相关证据,本院对该项主张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河南坤正电器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1784元,减半收取计5892元,由原告河南坤正电器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并将交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审判员 白卡娟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张若文
书记员宋茜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