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银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恒银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0106民初4753号之四 原告:吴X,男,汉族,1992年6月5日出生,住址沈阳市铁西区。 被告:恒银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试验区(空港经济区)。 法定代表人:江XX。 原告吴X诉被告恒银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规定的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吴X撤诉处理。 审判员 马 静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张**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