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晋0802民初8161号
原告:***,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山西有限公司运城分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璧颖,北京德恒(太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山西有限公司运城分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954元,减半收取1477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张 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