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市抚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306民初1920-2号
原告:***九尚林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市抚宁区洋河大街紫金湾景澜门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323MA07LCX6XU。
法定代表人:马文平,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世慧,河北凤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天财马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京航办事处大孙庄西台湾岛工业园区**会信用代码91410100MA46GUK226。
法定代表人:陈冬,经理。
***九尚林业发展有限公司与河南天财马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6日立案。原告***九尚林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
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九尚林业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仇军华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杨 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