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市抚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306民初1802号
原告:***九尚林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市抚宁区抚宁镇洋河大街紫金湾景澜门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323MA07LCX6XU。
法定代表人:马文平,经理。
被告:中山市唐人印象灯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中山市古镇镇海洲中兴大道**海都广场****会信用代码91440300359272811X。
法定代表人:陈春良,经理。
***九尚林业发展有限公司与中山市唐人印象灯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7日立案。原告***九尚林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九尚林业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计2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邸会来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 李明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