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秦美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秦皇岛秦美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秦皇岛市龙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冀0306财保13号
申请人:秦皇岛秦美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秦皇岛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居然之家一层北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3010872510040。
法定代表人:王毕,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君德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君德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秦皇岛市龙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秦皇岛市抚宁区榆关镇榆关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323MA07QTHK62。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人秦皇岛秦美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1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秦皇岛市龙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对公账户内的银行存款(保全金额916,298.75元)。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抚宁支公司以诉前财产保全责任险为申请人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秦皇岛秦美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财产保全的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对秦皇岛市龙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秦皇岛北戴河新区支行处的银行存款916298.75元(账号:13×××31)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杨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