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市抚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306民初942号
原告:***秦美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经济技术开发区居然之家****,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3010872510040。
法定代表人:王华,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颜翔宇,河北君德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燕,河北君德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市抚宁县榆关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323MA07QTHK62。
法定代表人:周保东,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秦美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4日立案。原告***秦美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秦美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董越强
人民陪审员 张 颖
人民陪审员 付玉梅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张 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