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秦美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秦皇岛秦美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秦皇岛市龙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市抚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306民初942号

原告:***秦美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经济技术开发区居然之家****,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3010872510040。

法定代表人:王华,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颜翔宇,河北君德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燕,河北君德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市抚宁县榆关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323MA07QTHK62。

法定代表人:周保东,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秦美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4日立案。原告***秦美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秦美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董越强

人民陪审员  张 颖

人民陪审员  付玉梅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张 蕊